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讨债公司:合法?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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讨债公司:合法?非法?

  万学忠

  讨债公司号称非暴力讨债,一旦出格谁人能够监督?
  讨债公司号称专治赖帐者,难道比法院还厉害?
  缠、磨、泡,跟人盯梢,以赖治赖,合法耶,非法耶?
  ———主持人
  伴随着解决执行难的呼声,伴随着对赖帐者的愤怒声讨,一种市场领域的新现象———专业讨债公司和职业讨债人出现了。他们的存在合法吗?他们的行为应由什么法律调整?这种公司的前景如何,是明确其法律地位还是应及早取缔?法律不应该再沉默。
  讨债人杨力:“三招”过后尽开颜
  1999年9月22日下午3点30分,“讨债大王”杨力乘西南航空公司SZ4302航班从广州回成都,临行前他说,他不会因在广州的这段遭遇而放弃讨债,他肯定有失业那一天,但不是现在。
  杨力所说的遭遇是指在广州的15天拘留生涯。以讨债为专职的四川人杨力,于8月31日飞抵广州,他受四川一家企业委托,挟成功追讨450万元债务的经验,满怀信心地南下追债。不料,非但没追到债,自己还被法院抓去拘留了15天。
  虽说对民间讨债公司早有争议,但如此果断地拘留讨债人,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在全国还算第一家。法院解释拘留杨力的原因除了他在法院大吵大闹之外,就是它的所谓“追债”行为,带有黑社会性质,已构成干扰法院执行。
  据杨力本人介绍,此前在重庆市,他也险些遭拘留。由于介入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,某区法院准备拘留他,但请求报告打到重庆高院未获批准。在他的老家成都,法院开始对他很反感,后来也默认了,既不支持也不反对。
  杨力今年35岁,小学文化程度。1998年11月,杨力放弃每月数千元工资的丰厚待遇,辞去某外资企业副总经理的职务,自己注册成立一家“杨力企业顾问有限公司”,公司业务范围是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、形象设计方面的服务。杨力个人则专门从事讨债。
  杨力之所以敢为天下先,讨债屡屡成功,在于它的讨债方式有所不同。尽管杨力一再强调讨债全凭斗智斗勇,随机应变,其实杨力讨债一般有以下步骤:据理力争———软硬兼施———以赖治赖———讨债绝招。杨力说,一般情况下,到第三步便成功。这就是“以赖治赖”招,“他们赖别人的钱,我让他们也好过不了。”
  1998年12月,杨力到浙江去讨债。欠债单位负责人是一位工业副局长兼下属一家公司的董事长。这位法人代表开始态度热情,每次找他,总是笑容满面:“钱,我一定还,但现在手头没有,过一段时间再说。”这种“拖”计,并没有难过杨力。经过明察暗访,查到这位局长私人开了一家酒楼,生意还很好。杨力立即从当地招了20余名打工仔,给他们发工资,叫他们每天到副局长的酒楼里“要饭吃”。起初,副局长还熬住两天,但第三天,无论怎样也挺不下去了,终将48万现款把“这个可怕的人”打发走了。
  另一次,杨力接受一笔50多万元的业务。第一次与“老赖”接手后,他感到对方态度强便,极易“碰出火花”。第二天,杨力没再上门要债,而是请了个70多岁的老人,代他去讨债。这招果然奏效,“老赖”既不敢动手打人,也不敢强行驱逐。受雇的老人自带干粮,一副打持久战的样子,在“老赖”的办公室不声不响地扎了根,“老赖”只好投降。
  杨力说,他只替企业讨债,不替个人讨债,债权必须合法,最好有法院判决确认。讨债前,他先受聘为企业的员工,获得法人代表签的授权委托书,然后代表企业追债。他不会采用恐吓、威胁等“黑吃黑”的办法,也不会找到“老赖”家去骚扰,追债都在上班时间、上班地点。杨力至今接受14宗业务,追债450多万元,按照他与债主的协议,他从中获得10%至15%的提成,收入大大超过当经理的差事。
  讨债人李秋忠:一身债服走天下
  要称讨债第一人,当数山东淄博市民李秋忠。李秋忠的“万帮讨债公司”早在1997年5月就成立了。身材高大的李秋忠老汉一出现,就“包装”出一副与众不同的形象:身着讨债服,脚踏摩托车,摩托车前飘动着小红旗,小红旗上印着“万帮讨债”和电话传呼。
  火车站旁边人民商场一王姓先生,借给淄博金岭的熟人4500元钱,一年多了也没还。去要因是熟人,不好意思逼得太紧,所以一直没要回来。李秋忠就把活接了。第二天8点赶到欠债人家。一进门,拿出讨债合同,欠条复印件,说明来意。欠债人态度十分蛮横,就是不还钱。李秋忠看其家装修不下两万元,欠债人老婆手上戴着三颗戒指,心想:这债我讨定了。李秋忠不吵不闹在欠债人家里讲道理,吃住在欠债人家耗了一天一夜,第二天上午9点多,主人耗不下去了,出门一趟拿回4500元还了债。
  李秋忠不愁没顾客,只要穿上讨债服在街上一走,就会有客户找上门来。随着业务的开发,他扩大了讨债队伍,随时可调用的下岗职工已达18人。
  李秋忠讨债也有不成功的时候。一次,淄博市张店乡某商场一女士找上门来,说青州一农村姓宋的人拿她3000元合伙做买卖,之后,买卖没做,钱也没还。为此,李秋忠去了一趟青州宋家。一进门,宋的父母在,两个老人有病在床,家里穷的只有一个破沙发,几件破家具。李秋忠一看,赶紧走人。这属于无力还帐那类,对这类欠债户,李秋忠的原则是:宁肯自己赔钱,也不逼人太甚。
  和杨力一样,李秋忠也遇到过执法单位试图干预的情况。一次在山东东营市,向一个批发站要债,对方打了110,警察来了,说:“你这样影响人家营业,赶紧撤了。”李秋忠高声和警察讲理:“我们是债务纠纷,你们管治安,不要介入经济纠纷。要管,那好,你们帮我要债。”最后,双方被带到派出所,干警了解了真相后,也没再管。
  李秋忠在当地已小有名气,每天都有生意找上门来。因忙不过来,他现在以讨本地债为主。谈到收费,李秋忠说,他以欠债时间为标准,一般拖了一年的提10%,拖了两年的提20%,照此类推。李秋忠还有个心愿,他希望“文明讨债”这种方式获得认可,使他有条件成立一个正规的讨债公司,并能到全省乃至全国去建立分公司。
  讨债人刘军:残疾人员当先锋
  “是沈阳新起点企业服务所吗?”
  “是的,您是哪里?”
  “我是北京啊,听说你们帮人讨债,你们用什么办法啊?”
  “主要是用残疾人。靠软、磨、泡。”
  “现在我有一笔欠款在沈阳。不知你们能接不能接?”
  “只要对方有偿还能力,债权债务关系明确,我们就接。”
  “你们怎么收费呢?”
  “讨不回债不要钱,起征点10%。”
  在沈阳市新起点企业服务所,每天都会有七八个这样的业务电话。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刘军递给记者的名片简单而醒目:职业讨债人。
  在成立讨债公司之前,刘军说,他做了详细的市场调研。这次市场调研是在网上进行的。企业反响出乎预料的强烈,坚定了在法律服务所谋职的刘军成立一家专业讨债公司的信心。
  成立公司之前,刘军就想到了利用残疾人这一招,“老赖对残疾人,打不得,急不得,折旧交易赖治赖。”当他把想法向皇姑区残联透漏时,得到了热情的支持。因为残联正在为残疾人就业问题发愁:“要多少,有多少。只是别给我们惹事儿。”
  为营业执照,刘军整整跑了两个多月。最后工商局默许了,但坚决不同意在经营范围一栏注明“讨债”。记者仔细察看了“新起点”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。上面标明:新起点企业服务所;股份合作企业;主营企业管理、咨询服务、市场调查、营销策划;注册资金3万元;注册日期,1999年8月2日。
  新起点刚刚起步,但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讨债程序。公司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———委托人带公司非残疾人与“老赖”见面,明确债权债务关系———以后由公司派残疾人出面讨债———先是到办公室商谈———一旦不成,穿讨债服、敲锣打鼓到公司门口。
  “新起点”成立两个多月,接活16份,已成功追讨50余万元。和李秋忠想法不谋而合,刘军希望有一天,把他的“新起点”搞成连锁,把讨债业务推向全国。
  讨债公司:在合法与非法之间
  讨债公司从一出现,就毁誉参半。
  朱小斌(广州律师):讨债公司的出现,对法治社会来说是不正常的,它的成功正好反衬出法律的尴尬,这些都是由执法环境的不完善造成的。
  债权人(包括他的委托人)向债务人追债是一项正当权利。职业讨债人为委托人追债,在追债过程中既不危害对方人身安全,也不超越公民个人可以采用的措施,在法律上很难挑他的毛病。“讨债公司”现象意味着在法院的执行措施之外,还可以用“民间执行措施”进行补充,这是它的积极意义。但对讨债公司的肯定评价只能到此为止。
  朱永平(广州律师):讨债公司追债从法律程序、操作方式上看似合法,但不论其以受委托形式出现还是以公司职员身份出现,都不能改变其进行有偿法律服务的性质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只有律师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。可见,讨债公司不具备追债资格,获利自然成为非法,应予收缴。他的追债行为实际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应该禁止。
  某法院执行庭庭长:讨债人损害法院形象,其讨债方法无异于地痞流氓。法正在执行的案件,申请执行人只能委托合法的代理人协助法院执行,职业讨债人撇开法院自行其事,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是干扰法院执行。申请执行人如果对法院丧失信心,可以撤回申请,他再去找任何人用任何方法,法院都不会过问。但只要法院还管着这个案子,就不会允许别人插手。这不是利益之争,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。
  刘德英(沈阳市工商局私企分局局长):“讨债”在工商部门是不予登记的,原因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,尤其是讨债公司的权利与责任混淆不清,容易导致恐吓、绑架、扣押人质等暴力事件的发生,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。讨债是一些企业服务公司的自发行为,他们以企业服务的身份办这个事情,若能稳妥地处理各种关系,还是可以理解的,毕竟有市场嘛。这就像是打了个擦边球!但什么样的方式才是合法,界限模糊,尺度难以把握。
  郑莹(辽宁法学院教授):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经济纠纷在正常的情况下,应付诸法律。但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,仍然存在大量执行难问题,所以文明讨债不失为发展方向。它使“三角债”的解决走向一种正规、规范的途径,解决了企业的负担。同时,省去了法院判决、审判等一系列程序,也减轻了法院的压力。但我们所说的讨债,是需要用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的,而不可以用旁门左道,即使是雇用了残疾人也应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,如果遵循这个原则,我认为这种方式是大有尝试必要的。
  赵健(沈阳律师):职业讨债本身是不合法的。首先,工商注册范围中没有讨债的项目,进行讨债活动是超范围经营;其次,解决债务问题应通过协商、仲裁、诉讼等方式,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与对方协商,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,职业讨债的手续不合法,其存在也没有法律依据。
  讨债公司,是市场活动、债务纠纷增多而法院执行情况不尽人意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。既然有市场,就说明有其存在发展的合理性。作为新生事物,还是不要一棍子打死为好,虽然杨力已经意识到“早晚有一天会失业”,但李秋忠、刘军还梦想着把公司业务推广到全国呢。
  讨债公司,到底该不该存在?各方面都期待着法律有个明确的说法。
《中国质量万里行》 (2000年第四期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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